買二手房,尤其是用作自住的時候,購房者壹定是有選擇性的,要考慮地段、面積、小區周邊環境等等,甚至還要關心房子之前的歷史情況。
根據相關規定,出賣人在出售房屋時應當履行積極、如實告知房屋狀況的必要義務,但僅限於面積、產權人、抵押查封、質量狀況等與房屋本身質量和權屬相關的信息。,是否有人死在房子裏不是其中之壹。因此,建議買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自己關註的問題,壹旦發現賣家提供虛假信息,有權依據合同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