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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的研究對象不包括

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法律現實”,它是客觀現實的壹部分,是通過它們所體現的法律意識、法律行為、法律規範、法律關系、法律文化、法律技術等法律現象的總稱。

法學研究法律現實(各種法律現象)的各種表現形式,是為了通過現象了解其本質,尋找其產生和發展的規律性,提出和論證壹定的法律原則,研究、掌握和傳播壹定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技術。其他很多學科的研究也涉及法律現象,但法律現象畢竟是法學的特殊研究對象,而其他科學在研究自己的對象時只涉及法律現象。同時,法學對法律現象的研究主要是為了適應法律調整的需要,而其他學科對法律現象的研究往往與此沒有直接關系。不同的階級和學派對法學研究的對象有不同的看法。比如,壹些西方學派從抽象的理想、正義或某種精神出發,認為法學研究的對象主要在於永恒的理想法,這種理想法應該是當前立法的基礎;從法律形式出發,有些學派認為法律應該著重分析法律規範本身,甚至忽略對法律的任何政治或道德評價;也有人認為法律的重要任務是從法律與社會的關系和法律的實際效果的角度來考察法律與社會事實的關系。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壹切法律現象都與社會事實相聯系,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壹切法律現象都是社會運動的特殊形式。法學研究的直接對象是這種形式,但我們不能以形式來認識形式。離開了法律形式的經濟、政治等社會生活內容,我們就無法理解這種形式。這種形式也不能僅僅歸因於法律規範及其規定。而是要研究各種表現形式(法律意識、法律行為、法律規範、法律關系等。)的法律現象(社會運動的法律形式),研究這些表現形式之間的相互關系和轉化,研究它們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我們不僅要研究法律現象的靜態,而且要研究它們的運動。研究法律現象如何從社會生活中產生,如何在社會中運動,如何作用於社會生活。將法學的研究對象界定為法律真實,即壹切法律現象,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這將有助於我們克服靜態地、簡單地關註規範和條文研究的傾向,開闊我們的視野,對法律真實在其運動中進行多方面、多角度的分析。法學研究法律現實,是為了改造法律現實,更好地滿足社會生活對法律調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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