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虛假宣傳的,依照《廣告法》追究法律責任。
根據《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廣告主發布違反本法規定的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性: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部門予以處罰。廣告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商業廣告作為壹種極其有效的促銷手段,其內容多種多樣,大到買賣房屋,小到牙膏牙刷等日常用品。其形式也是花式翻新。從報紙、廣播、電影和電視到商店櫥窗、路標等等,廣告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它不僅是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的重要促銷手段,也是消費者購買商品的重要依據。現實生活中,確實有少數商品的生產經營者看中了廣告覆蓋面廣、影響力大的特點。利用消費者對某種商品的性能、質量不了解的特點,容易盲目相信廣告,制作虛假廣告,向消費者傳遞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從而誘導消費者購買或者接受不符合其真實意願的商品或者服務,侵害其合法權益。消費者對經營者以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要求其賠償。同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也規定,廣告經營者應當承擔發布虛假廣告的責任。廣告經營者作為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中介組織,應當嚴格遵循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廣告法》和國務院及其部委頒布的行政法規的規定。承辦、代理廣告業務,並負有審查廣告內容、查驗相關證明的責任,有權要求廣告主提供真實姓名、地址等必要證明,不得發布與廣告主真實內容不符甚至誇大其詞的虛假廣告。廣告經營者疏於管理,導致發布虛假廣告,或者故意與廣告主串通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部門依照廣告法及有關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廣告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和地址,損害消費者合法利益又無處請求賠償的,廣告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