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原告在涉案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披露日期間均買入了樂飛音響股份,且在披露後因賣出或繼續持有而虧損,應推定其交易與該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被告的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在明知涉案虛假陳述存在的情況下仍買入該股票,也不能證明原告的交易沒有受到虛假陳述的影響。被告提出的行業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關系的成立,但證券市場風險因素造成的部分損失與涉案虛假陳述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采納了中證資本市場服務中心出具的損失核實意見,認定原告應獲賠償的損失金額為扣除證券市場風險因素後的投資差價損失及相應的傭金、印花稅、利息損失之和。
證券市場中的風險因素采用個股跌幅與同期指數平均跌幅同步比較的方法扣除。該方法以大盤指數、申萬壹級行業指數、申萬三級行業指數為組合參考指標體系,充分考慮了投資者在每筆交易中的權重,能夠客觀反映不同原告持股期間市場風險因素對股價的具體影響。
法院支持代表為維護投資者權益而在訴訟中產生的律師費、通知費等合理部分,並據此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資損失賠償金人民幣654.38+0.23億元。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上述案件的成功辦理,為中國證券集團訴訟制度在全國範圍內的進壹步推廣提供了上海金融法院可復制的樣本,對構建公平、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資者司法保護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事件回顧
2019,11,上海證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樂飛音響2017半年度報告和第三季度報告失實,原因是該項目的確認收入不符合規定。
2020年8月,原告牟偉等34名個人投資者* * *推選其中4人作為訴訟代表人起訴樂飛音響;原告認為被告上述虛假陳述造成重大投資損失,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
樂飛音響辯稱,該虛假陳述與原告的投資決策無因果關系,原告買入該股票主要是因為行業的政策利好等因素;應扣除被告股價受系統風險影響的部分,被告經營狀況惡化造成的損失屬於正常投資風險,不應由被告賠償,請求駁回原申請。
參考以上內容?鳳凰網-中國第壹訴訟代表案落!樂飛音響獲賠654.38+0.23億股東,人均賠償39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