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我局發布的規範性文件進行法律審查,對上級等部門報送的規範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見。
2、審查和報告勞動教養案件。
3、審查和報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4.審查該局辦理刑事案件解除刑事拘留的決定,審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的使用,沒收並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
5.辦理本局管轄的復議、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組織本局有關行政案件的聽證。
6、對局領導和上級交辦的公民對執法違法行為的投訴和申訴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領導批準後實施。
7.組織對科室(單位)、所、隊執法質量的季度考核,負責對執法民警執法質量的考核,對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進行指導和監督。
8、負責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9、組織執法檢查、法律調研工作。
10,承辦領導和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法制工作部門工作規範第四條公安部法制工作部門領導全國公安法制工作,組織、規劃、協調、推進全國公安法制工作。具體職責是:
(壹)綜合研究公安執法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公安執法的方針政策,組織和推動解決公安執法問題;
(二)編制公安立法和執法體系建設規劃,組織或協助起草、審查、清理和匯編與公安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並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
(三)辦理重大執法問題的請示和答復,對公安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適用解釋;
(四)指導和監督勞動教養和勞教案件的審批工作;
(五)指導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工作,辦理聽證、行政復議和國家賠償案件,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六)組織和指導執法質量評估、執法檢查、案件調查、執法過錯責任認定等內部執法監督工作;
(七)組織開展公安機關領導和民警的法制學習和培訓;
(八)參與重大、疑難案件(事件)的研究處理,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九)組織開展法律應用研究、法律服務和法制宣傳;
(十)參與內地與港澳臺警務合作協議及其他涉港澳臺法律事務的重大案件的起草、協商和處理;
(十壹)參與引渡條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國際警務合作協定的起草和談判以及重大涉外案件的處理;
(十二)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