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刑不滿五年的有期徒刑、拘役的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犯罪數額達到1萬元“數額較大”的起點,可以在三個月拘役到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1800元,可以增加壹個月的有期徒刑,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10萬元“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壹萬元,可以增加壹個月的有期徒刑,以此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相應增加處罰金額,調整基準刑,但累計處罰金額不得超過基準刑:
(1)職業行為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基準刑可以提高30%以下;如果兩種情況同時滿足,基準違約金可以增加10%以內;
(2)多次占位的,可以在基準刑的20%以下加重處罰;
(三)占用用於突發傳染病等災害防治的資金和物資的,可以增加基準刑20%以下;
(四)侵占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資金和捐贈款物的,可以在基準刑基礎上增加20%以下;
(5)職務侵占罪所得贓款用於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可以在基準刑的20%以下加重處罰。
4、因醫療、學習等生活急需而實施職務侵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20%以內。
法律依據:
刑法第271條
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貪汙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任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