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現場處理:交警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對於壹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特別重要的壹步。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和作用,確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
4.根據相關規定,交警部門將對事故責任人給予警告、罰款、暫扣、吊銷駕駛證或者拘留的處罰。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立案處理。如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對事故負全部或主要責任。2.三人死亡,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這些情形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損害賠償調解:交警部門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召集雙方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制作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如果不能達成壹致,將通知他們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第六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壹)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潛逃、藏匿的,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方有第壹款第二種情形的,不予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