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法院必須宣布破產:
1.企業有《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經人民法院核實,不經和解或者重整,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企業破產。
第二,企業重組失敗。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債權人會議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法院未批準重整計劃。(二)重整期間出現破產法規定的情形;第七十八條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重整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
(壹)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持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
(二)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明顯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
(3)管理人因債務人的行為不能履行職責。
(三)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批準重整計劃,或者批準的重整計劃未獲批準的;
(4)債務人不能執行或未能執行重組計劃。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應當同時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三,企業未能和解。第九十九條和解協議草案未經債權人會議通過,或者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和解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壹百零三條因債務人有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訂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壹百零四條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和解債權人的申請,裁定終結和解協議的執行,宣告債務人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