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本身就有問題,缺乏民主性和公益性。在古代,封建專制社會的法律只是統治者謀取私利的工具。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黃宗羲認為,封建專制社會統治者制定的法律是壹家壹姓的法律,而不是惠及天下的法律。這樣的法則是“利益不想被拋在後面,但是祝福將會被收集起來”。為了謀取私利,同時也為了防止人們追求個人利益,封建統治者會制定越來越多的法律,法律會越來越密。“法愈密,天下之亂必生於法,所謂違法也。”因為法律不是民主的、公益的,所以違法的人越來越多,他們的行為也不是沒有道理的。所以嚴格執法是違背天道和人道的,所以滋生了法不責眾的現象。
2,執法不嚴滋生了法不責眾的思想。執法要花錢。在違法的人多的時候,如果要求執法部門對每個人都進行調查,不僅會增加執法成本,還容易引發不穩定因素。特別是壹些可以酌情處理的輕微行為,有時執法部門選擇性執法或者對違法者不予追究,容易滋生不責眾的心理;
3.執法者執法不當,濫用執法權。壹些執法者素養低,執法方式粗暴,容易引發群體性抗法事件。違法行為雖有錯,但有其原因,違法者多為弱勢群體,容易獲得社會同情。這時候如果對違法者進行處罰,會進壹步激發輿論對執法行為的質疑。因此,執法部門往往以“情有可原”為由,對違法者的行為不予理會。這也會讓公眾產生壹種法不責眾的心理,認為可以用違法行為來對抗粗暴執法;
4.法理和理性之間,法律和習慣之間都存在沖突。在壹些偏遠地區,習慣法大行其道,但法制觀念相對薄弱。有些行為往往是違法的,但符合日常習俗和常識。法理與理性、法律與習慣的沖突,可能導致法不責眾的現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撓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