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
(1)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具有國家意誌。國家制定法是指有權制定法律的國家機關按照壹定的程序制定法律。國家承認是指國家承認並賦予某些習慣、判例和法律以法律效力。
(2)法律是壹種特殊的社會規範。是統治階級從自身利益出發,通過國家來調整人們的社會關系和相對定型的、基本的行為規則。它規定了人可以這樣行為,應該這樣行為或者不應該這樣行為,從而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了壹種模式、標準或者方向。它的對象是抽象的普通人,在同等條件下可以重復適用。
基本概念:
1.法律是行為規範體系。法律作為壹種行為規範體系,具有以下兩個基本特征:壹是規範性和普遍性。法律的規範化是指法律規範是壹般的、抽象的行為規則,它不是針對特定的事物或特定的人,而是為人們規定壹種行為模式或行為方案,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反復適用。
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規範在國家權力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對社會全體成員有效,人人都必須遵守。第二,它有嚴格的結構和層次。
法律的每個法律規範在邏輯上由三部分組成:假設、處理和制裁;不同的規範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不同的法律部門和法律體系構成了壹個緊密聯系的整體。法律有法定的創制方法和表現形式,不同層級的規範性文件之間有嚴格的隸屬關系。
2.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的體現,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範體系。制定或承認是國家制定的法律規範的兩種基本形式。
制定是指國家機關在壹定權限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創制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壹般指創制成文法的過程。承認是指國家承認社會上壹些現有的行為規則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準則體系,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國家強制力包括軍隊、警察、監獄、法院等國家暴力機關。這些機關的執法活動直接保證了法律的實施。
國家的強制力使法律對整個社會具有普遍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不僅存在於敵對階級,也存在於階級內部。當然,並不是法律的每壹個實施過程都必須依靠國家強制力,國家強制力往往是“保留而不使用”的。
但如果法律失去了國家強制力,就無異於“壹紙空文”,失去了屬性。不同國家的法律有不同的性質和目的。
4.法律是以調整人的權利和義務為主要調整手段的法律行為規範體系。法律與權利義務密不可分,它把壹定生產方式所要求的行為自由規定為法定權利。
將相應的社會責任定義為法律義務,使人們在壹定社會形態中的相互關系轉化為法律權利和義務,規定人們在壹定情況下可以做什麽、必須做什麽和禁止做什麽,並通過國家強制來保障這些權利和義務的實現,從而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僅指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的權利和義務,還包括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職能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