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的訴訟地位在我國,法定代理人是為了補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訴訟能力不足而設立的,這就決定了法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和訴訟地位上與委托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法定訴訟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誌,在起訴、應訴、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調解、提起反訴等壹切訴訟行為中代表被代理人。同時,法定訴訟代理人還應當履行當事人應當承擔的全部訴訟義務。法定代理人可以不經委托人授權,自由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法定訴訟代理人雖然具有與當事人類似的訴訟地位,但仍與當事人不同:(1)法定訴訟代理人只能以當事人的名義起訴或應訴;(2)裁判的對象是當事人,而不是法定訴訟代理人;(三)在訴訟中,法定代理人死亡的,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繼續訴訟,不壹定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第三,法定訴權的取得和消滅是以實體法上的監護為基礎的:沒有實體法上的監護,就沒有程序法上的法定訴權。作為實體法上的監護,它存在於被代理人爭議之前,所以法律代理權也存在於被代理人爭議之前。由於法定訴訟代理的存在對訴訟效力具有決定性影響,法院在訴訟中應當調查核實法定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必要時要求法定訴訟代理人予以證明。法定訴訟代理權消滅的原因在於監護權的消滅。具體情況如下:(1)無訴訟能力的委托人具有或者已經恢復訴訟能力;(二)法定代理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3)基於收養或婚姻的監護關系解除,導致法定訴訟代理消滅的;(四)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人死亡;(五)訴訟終結;(六)導致法定訴訟代理權消滅的其他情形。訴訟過程中,法定代理人監護消滅的,應當及時告知法院法定代理人訴權消滅的事實,原法定代理人因法定代理人訴權消滅而喪失法定代理人身份。法定訴訟代理人可以代表被代理人按照自己的意誌實施起訴、應訴、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調解、提起反訴等全部訴訟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推卸代理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其中壹人代理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