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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管轄權的類型

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協議管轄。其中,屬地管轄分為壹般屬地管轄、特殊屬地管轄和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分為:國內協議管轄,

涉外協議的管轄權。

1.分級管轄:是指下級人民法院之間按照壹定標準受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屬地管轄:指根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劃分的管轄。

(1)壹般屬地管轄權。指根據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管轄的隸屬關系而確定的管轄。原則:原告是被告原則。

(2)特殊地域管轄(合同糾紛3起,侵權糾紛3起,海事糾紛3起,票據糾紛1起)。是指由訴訟標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所確定的關系。

(3)專屬管轄權。是指法律規定某些具有特點的案件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而其他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且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

3.協議管轄。也稱協議管轄或合意管轄,是指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後,當事人達成協議確定壹審民事案件管轄權的法院。國內協議管轄;涉外協議的管轄權;

法定管轄,對稱“協議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案件由某壹級的地區法院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區域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對管轄作了具體規定。在民事訴訟中,除協議管轄外,其他都屬於法定管轄。同時,為了彌補等級管轄和地域管轄的不足,專門規定了專屬管轄、* *並發管轄、選擇性管轄、合並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體現了法定管轄中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科學性。刑事訴訟中的壹切管轄權都屬於法定管轄權。協議管轄是指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雙方協商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世界各國在確定管轄權時都優先考慮法定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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