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法定節假日總天數為11天。法定節假日* * *有11天,具體如下:(1)新年,1天(10月1天);(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壹、初二);(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天);(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天);(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節當天);(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節當天);(7)國慶節,放假3天(65438+10月1、2、3)。二、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是怎麽規定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壹)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本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的150%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報酬。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綜合計算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工時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本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