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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證據與自由心證相結合的原則是以法定證據為基礎,以自由心證為補充。

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確保審判活動的公正、合法、準確。

首先,法律證據占主導地位

法定證據是指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和形式,以及關於證據的收集、審查和鑒定的規則。在司法實踐中,法定證據具有明確的規範性和可操作性,為法官提供了基本的證據判斷依據。法律證據的主導地位保證了審判活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了主觀臆斷和權力濫用。

第二,自由心證作為補充

自由心證是指法官在法律證據的基礎上,依據自己的法律素養、審判經驗和良知,對證據進行獨立的判斷和評價。自由心證的功能是彌補法定證據的局限性,使法官更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實,更準確地判斷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同時,自由心證也體現了司法審判的靈活性和人性化,有助於實現案件公正。

但是,自由心證不是無限制的,必須在法定證據框架內進行。法官在運用自由心證時,應當遵守法律,尊重客觀事實,避免主觀臆斷和偏見。同時,法官自由心證的過程要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保證審判活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第三,平衡法定證據和自由心證

在司法實踐中,平衡法定證據與自由心證的關系至關重要。壹方面,要堅持法律證據的主導地位,保證審判活動的規範性和合法性;另壹方面,要充分發揮自由心證的輔助作用,提高審判活動的靈活性和準確性。在平衡二者關系時,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確保審判結果的公正合理。

總而言之:

法定證據與自由心證相結合的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它要求我們不僅要遵循法定證據的規定,還要在審判過程中發揮法官自由心證的作用。在平衡二者關系時,應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確保審判活動的公正、合法、準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63條規定: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50條規定:

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並進行審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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