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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確定證據的法律責任。

如果法官故意拒絕采納證據,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求解答。當事人可以向法官提出不認可證據的具體問題,並要求法官解釋其決定。

選擇其他評委回答問題。如果當事人不同意特定法官的決定,他們可以選擇另壹名法官回答問題。

2.合法渠道。如果法官仍然拒絕接受證據,當事人可以向監察委員會提起訴訟,或者向檢察院提出抗訴。此外,還可以向最高法院或者最高檢察院提出申訴。這些措施旨在確保法官能夠依法行事,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1.作為證據事實,不取決於任何人的主觀意誌。它以真實而非虛無、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在客觀世界中,能夠被人們所認識和理解。因此,壹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評估人員提供科學、客觀的評估結論。另壹方面,要求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時客觀全面,不允許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采取客觀立場;

2.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中要證明的事實有內在聯系。也就是說,只有有助於認定要件事實的事實材料才具有法律意義;

3.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證據的獲取、提供、審查、保存、鑒定、質證等適用的過程和程序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如果提供的證據不被法官采納,法院作出判決後,如果對判決結果有異議,法官可以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監督條例

第二十五條

監察部門在其管轄範圍內,根據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控告、舉報的違紀問題線索,或者有關機關、部門移送的違紀問題線索,認為有關人員構成違紀,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報我院院長批準立案並組織調查。重要案件的立案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法院監督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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