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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獨資企業有涉外因素嗎?

1.壹般來說,在中國註冊的外資企業不屬於“涉外主體”。判斷壹個企業是否有涉外因素,首先要考慮企業成立的地點。在中國,根據《公司法》第191條規定,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因此,無論何種股權結構的外資企業,只要是依據中國法律設立,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即使企業股東包括外國公司或自然人,企業作為法人也屬於中國,不屬於“涉外主體”。如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8)甘08第1454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新能源公司雖為持股100%的外國公司,但根據新能源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修正案等證據,該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2.在特殊情況下,需要註意的是,在我國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之間簽訂的合同,可以通過司法實踐認定為涉外合同,認定為涉外合同。這條規則的出處是(2013)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2號案。本案中,某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與某上海房地產有限公司於2005年9月簽訂了合同文件《中國浦東新區某貿易區B2-5號地塊某房地產大廈高(低)壓配電系統供貨項目》。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某土地公司向新加坡仲裁中心提起仲裁。2065 438+0165438 10月28日,新加坡壹家仲裁中心就該案作出終局裁決,Xi壹家公司向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並執行該裁決。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認為,“Xi安某公司和某征地公司雖同為中國法人,但均註冊於上海自貿試驗區,性質均為外商獨資企業。由於這類公司的資金來源、最終利益和經營決策壹般都與其海外投資者密切相關,因此與壹般的國內公司相比,這類實體具有明顯的涉外因素。在自貿試驗區推進投資貿易便利化改革的背景下,上述涉外因素應給予必要的關註。“再者,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是涉外合同,可以由外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雙方取得的裁決可以得到承認和執行。案件出來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為自貿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該意見第九條寫道:“在自貿試驗區註冊的外商獨資企業同意將其商事爭議提交外國仲裁的,不得僅因其爭議不具有涉外因素而認定相關仲裁協議無效。“2019年8月26日,國務院印發6個新設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至此,全國已有18個自貿區,包括上海、廣東、天津、福建、遼寧、浙江、河南、湖北、重慶、四川、陜西、海南、山東、江蘇、河北、雲南、廣西、黑龍江。法院對這些18自貿區內註冊的外商獨資企業性質的認定,將參照本意見執行。因此,在中國註冊的外資企業壹般不屬於“涉外主體”,但如果是在自貿區註冊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則可以認定為“涉外主體”。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91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8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反壟斷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壹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律適用>的解釋》第五百二十二條。

《關於為自貿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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