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按照“舉重若輕”的原則,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損壞他人財物的人壹般可以通過調解處理,那麽較輕的盜竊自然可以通過調解解決。
調解的前提在於“民事糾紛”和“情節輕微”,壹般不追究相應的刑事指控,雙方達成調解即可免除處罰。據此,公安部門寫的調解書可以免除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處罰。雙方書寫的調解書不僅具有相互消除侵權債務的法律效力,而且可以作為行政機關對相關行為人不予處罰的參考。
在實踐中,有些公安機關可能不敢將這種調解適用於盜竊罪,但從“比例原則”的角度來看,處罰應當與目的相適應。所以可以嘗試與超市達成調解,通過積極的賠償和道歉來解決問題。如果不能達成壹致,只能接受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或者損壞他人財產的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