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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貨運部”——貨運信息服務?貨代運營?有營業執照條件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條規定,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

《道路貨物運輸及場站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貨物搬運等功能,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

《道路貨物運輸及場站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從事貨運代理(代理)等貨運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並持相關登記證件到其設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妳說的“貨運部”的業務不太清楚。不屬於倉儲、保管、配載等貨運業務形成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僅從事貨運代理(代理)等貨運相關業務的,只需要求經營者向其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即可。

在國務院條例頒布之前,道路運輸管理的範圍和分類更加廣泛和具體。例如,在已經失效的舊《陜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中,將“搬運裝卸”和“運輸服務”定義為道路運輸項目,並在《條例》中具體規範了運輸信息經營者、倉儲理貨經營者、客貨運輸代理人和聯運服務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法律責任。國務院條例頒布後,原有的“搬運裝卸”和“運輸服務”的定義已被排除在道路運輸範圍之外,對運輸信息經營者、倉儲理貨經營者、客貨運輸代理人和聯運服務經營者不再作具體規定。但在現行的《陜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中,第三章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和第五章法律責任也對道路貨物運輸代理人的經營要求和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

現行的《陜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接受的貨物運輸業務交給具有經營資格的貨運經營者經營。”而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將其接受的貨物運輸業務委托給無經營資格的承運人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所謂“道路貨運代理”是指獨立的貨運代理?或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時冠以“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或者“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的稱謂?條例中沒有明確。對此,建議妳咨詢壹下陜西省交通廳運管局貨運管理處,請他們對“貨運代理”進行明確界定,明確該項目是行政許可項目還是行業備案項目。如果是許可項目,業務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是否有規範的行政許可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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