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解釋權是什麽意思?釋明權是法官的義務,也是訴訟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然而,由於現行法律規範對法官如何在民事訴訟中行使解釋權缺乏明確統壹的規定,司法實踐中法官在民事訴訟中做法不壹,影響了法官客觀、公正、公平、中立地行使解釋權。2002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首次賦予法官以司法解釋行使解釋權的法律制度。從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來看,法官的釋明權可以解釋以上所有方面。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五條(1)規定,法院有義務對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說明和告知。當當事人主張的民事行為的法律關系或者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壹致時,法官給予當事人壹定程度的司法救濟,不違反法律規定,並規定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即法官鼓勵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法律依據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壹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以上是“法官釋明權是什麽意思”這個問題的內容由Net邊肖編制。希望對妳有幫助。如需法律幫助,歡迎在線咨詢,竭誠為您服務。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壹款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節。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