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通程序性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內容全面、說理透徹、邏輯嚴密、用語規範、用詞精煉;
(三)簡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簡明、準確、規範;
(四)合議庭審理的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反映多數人的意見。(壹)承辦案件的法官或者獨任法官對裁判文書質量承擔主要責任,合議庭其他成員對裁判文書質量承擔次要責任;
(二)負責審查簽發裁判文書的法官應當嚴格審查,認真核對。對審判程序和審判全過程的描述
(壹)準確描述當事人姓名、案由、立案時間、開庭時間、訴訟參與人出席情況等。;
(二)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的,應當說明轉換程序的時間和原因;
(三)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應當寫明增加或者變更的時間和原因;
(四)如實描述審理管轄異議、委托司法鑒定、評估、審計、延期審理等重要事項的過程。誘導訴訟當事人的訴答和答辯。
(a)訴訟各方的主張和論點的簡要和準確的摘要;
(2)空間分配要公平合理。敘述當事人質證的過程和爭議的焦點
(壹)庭審前證據交換和庭審中當事人質證過程的簡要說明;
(二)準確概括雙方爭議的焦點;
(3)案件事實和法律關系復雜的,應當在準確概括爭議焦點的基礎上,分段、分章節進行描述。普通程序案件裁判文書中事實認定部分的敘述
(壹)表達客觀,邏輯嚴密,用詞準確,避免使用明顯的詞語;
(二)準確分析和說明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是否被采信的理由以及被采信的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
(三)對舉證責任、證據的證明力和證明標準要合理說明。普通程序案件定性分析和審判結果的分析論證
(壹)應當準確、客觀、簡明地推理,並說明采納答辯意見、答辯意見和代理意見的理由;
(二)審理刑事案件,應當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認定有罪的,應當分析認定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法定和酌定情節;
(3)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明確案件的法律關系,詳細概括和判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4)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案件事實,分析論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原告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具體行政行為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壹)在判決理由部分,應當引用法律條文的原文,且必須引用到該法律的條、款、項;
(二)如果論證中涉及許多有爭議的問題,應當進行討論和引證;
(三)判決書正文的理由部分最後引用法律依據時,只引用法律條款的序號。宣告或者送達裁判文書後發現書寫錯誤的。
(壹)對壹般錯誤或者病句,應當及時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收回裁判文書,以便校對、更正或者重新制作裁判文書;
(二)重要錯誤或者病句能夠立即恢復的,應當當場及時恢復,重新制作;不能立即恢復的,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