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和平等的原則該法典包括兩項基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公民權利。”公民權利是指非政治權利,包括個人權利、親屬權利和財產權利。第488條規定,成年人(由1974變更為18)年滿21周歲,達到該年齡後,除婚姻印章規定的例外情形外,具有民事生活中的壹切行為能力。也就是說,原則上,每個人從成年之日起就享有平等的民事行為能力,盡管對這種能力的享有有壹定的法律限制。
(2)私有財產無限所有權原則。該法第544至546條賦予動產和不動產所有者充分和廣泛的權利和保障。所有權的定義是“絕對不受限制地使用、受益和處置事物的權利”。國家對私有財產的征用只能基於公共福利的理由,並以所有人都得到公平和事先的補償為條件。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的所有人,都有權獲得由該財產產生並附著於其上的壹切東西。這壹規定使資產階級的生產資料可以自由使用、獲利和出售,同時農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保障。法典還規定了他人財產的用益權和地役權,這對小農經濟很重要。規定土地所有權包括地上和地下的土地(第552條第1項)。
(3)第1134條規定了合同意思自治原則,即合同自由:“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非合同違反了法典第六條所述的公序良俗,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意思表示的協議,其目的是為了產生某種法律效力,或者是為了將所有權從壹個人轉移到另壹個人,或者是為了產生某種債務,或者是為了解除當事人先前訂立的債務,或者僅僅是為了變更某些已有的協議。這壹法典賦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以等同於法律效力的相同意思表示,使他們通過自己的行為產生相互的權利和義務,從而改變了他們原有的法律地位。因此,合同意思自治又稱當事人意思自治。合同壹經合法成立,當事人必須按照約定善意履行,未經* * * *同意,不得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的財產,甚至人身(法典最初規定了對違約債務人的民事拘留),是合同履行的保障。基於這些概念,立法者制定了壹系列的規定:合同義務的強制履行、不履行的損害賠償、遲延履行、債務人的破產程序等等。
④過失責任原則。該法規定,“任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時,因自己的過錯造成該行為的人應當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文章1382)
在法國民法典中,用了1000多條來規定契約的義務,可見契約對資本主義社會的重要性。契約自治也是以形式平等和自由的名義實施的,是自由平等原則的邏輯結果。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深刻批判了這壹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