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對法理學作出了巨大貢獻,對法的起源、本質和功能以及法與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權力、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自然環境、人口、人性的關系等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討。
然而,法家也有他們的缺點。比如,他們極力誇大法律的作用,強調用重刑治國,“以刑制刑”,對輕微犯罪施以重刑,迷信法律的作用。他們認為人性就是追求利益,沒有道德標準可言。所以要用興趣和榮譽來誘導人們去做。比如在戰爭中,如果他們立功,會給予很高的獎勵,包括官職。用這種方式鼓勵士兵和將軍們勇敢戰鬥。這可能是秦軍戰鬥力強的原因之壹。滅六國,統壹中國,法家的作用是應該肯定的,雖然也有不足之處。其特點是:1,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但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當時新興的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制和任人唯賢,是公平正確的。但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制是落後的,不公平的。2.“好利惡”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所有的人都有“喜利避害”的天性。就像管子說的,壹個商人日夜奔波,驅車千裏也不覺得遠,因為利益吸引著他。壹個漁夫不畏艱險,逆水行舟,不在乎,也追求捕魚的利益。抱著同樣的想法,商鞅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
3.“違法過去,不遵現在”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復古思想,主張改革。他們認為歷史是向前發展的,所有的法律和制度都應該隨著歷史的發展而發展。他們既不能倒退,也不能走老路。商鞅明確提出了“違法古,不繼今”的思想。韓非進壹步發展了商鞅的思想,提出“時移而治不易亂者”。他諷刺守舊的儒家是等他的愚蠢。
4.“法”、“術”、“勢”相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申道、申不害分別主張重法、重權、重術,各有特色。當法家宗師韓非提出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時。法是指完善法制,權是指君主的權力,要獨占軍政大權,術是指控制諸侯、掌握政權、執行法律的策略和手段。主要目的是偵查和預防犯罪。
法家的思想和我們現在提倡的民主法治形式有著本質的不同。最大的是法家極力主張君主集權,這是絕對的。這壹點我們要註意。我們可以有選擇地學習和運用其他法家的思想。
其功能體現在法律功能上:第壹個功能是“定紛”,即明確事物的歸屬。其中法家之壹的沈導做了壹個很簡單的比喻:“壹只兔子去,百人追。如果妳在市場上積累兔子,妳會忽略它。不要兔子,不爭。”意思是壹只兔子跑了,很多人追,但是對於市場那麽多人來說。
第二個作用是“立功畏暴力”,即鼓勵人們立功,讓那些無法無天的人感到害怕。建功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豐富強兵,贏得吞並戰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