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考試是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國家統壹資格考試。新聘任的法官、新聘任的檢察官,申請執業為律師、公證員的公務員,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審查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和法律顧問工作,擔任法律仲裁員的,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國家司法考試的前身是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和律師資格考試。自2002年起,吸收了檢察官考試和法官考試的內部職業資格考試,統稱為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自2018起,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完善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和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修改法官法等8部法律的決定,將國家統壹司法考試改為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
法學考試的主要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改革中,在考試內容中增加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重點考查憲法法律知識、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通過案例分析和法律方法測試考生在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方面的法治實踐水平。加強法律職業道德考核,使法律職業道德成為法律職業人員入職的重要條件。
法學考試主觀題以案例題為主,每年都有相當比例的案例更新,大大提高了案例題的分值。國家法律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壹命題和評卷,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
人民警察法
第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根據職責分工,必須履行以下十四項職責:
1.預防、制止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3.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4.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5.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危險品;
6.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
7.守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8.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
9.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宜;
10.維護邊境地區的公共秩序;
11.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進行監督檢查;
12.監督和管理計算機系統的安全保護
13.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公安委員會和其他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