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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只有壹方被判聚眾鬥毆?

法律主觀性:

1,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聚眾鬥毆1次,雙方參加人數達到5人,處6個月至1年6個月有期徒刑。2、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鬥毆3次的;聚眾鬥毆雙方20人以上,規模較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凡參與武裝聚眾鬥毆者,應處以4 -5年監禁。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眾鬥毆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的次數、次數、手段、後果增加刑罰,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1)輕傷每增加1人,刑期可以增加1 -2個月;(2)輕微傷每增加1人,刑期可以增加3 -6個月;(3)聚眾鬥毆次數超過3次的,每增加1次,刑期可增加6個月至1年;(4)聚眾鬥毆次數超過20次的,每增加3次,刑期可增加1-2個月;(5)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的,刑期可增加6個月至1年;(6)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壹的,每增加壹種情形,可以增加有期徒刑1 -2年。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相應增加或者減少處罰數額:(1)組織未成年人聚眾鬥毆的,基準刑可以增加20%以下;(二)聚眾鬥毆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基準刑可以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下;(3)因民事糾紛引發的尋釁滋事,可以減少基準刑20%以下。由此可見,聚眾鬥毆的認定壹般是指兩次不同的聚眾鬥毆,對社會治安肯定造成了極大的破壞。只要兩人或兩人以上互相鬥毆,這種行為就已經構成了聚眾鬥毆,但是否按照鬥毆罪起訴,只能根據鬥毆造成的實際影響來確定,所以聚眾鬥毆是不是有案可查,不能妄下結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四)武裝聚眾鬥毆。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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