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贈人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的近親屬的。
主要有以下幾點:第壹,受贈人實施了嚴重的侵權行為,而不是輕微的、壹般的侵權行為;二是受贈人侵害贈與人本人或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和兄弟姐妹。如果侵害了其他親友,則不包括在內。
二、受贈人有贍養贈與人的義務而未履行。
主要有以下幾點:第壹,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第二,受贈人有能力贍養贈與人,但不履行贍養贈與人的義務。受贈人沒有扶養能力或者已經喪失扶養能力的,贈與人無權撤銷贈與。
三、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主要有以下幾點:第壹,贈與合同約定受贈人負有壹定的義務;二是捐贈人已將捐贈財產交付給受贈人;三是受贈人未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贈與人將贈與的財產交付受贈人後,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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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撤銷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不是無限制的。為了維護合同的嚴肅性,法律規定贈與人撤銷贈與是有條件的、相對的。贈與人撤銷贈與,應當受下列限制:
1.贈與人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
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的,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如果贈與財產的部分權利已經轉讓,贈與人只能撤銷未轉讓的部分,不能撤銷已轉讓的部分。
對於動產,在贈與交付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對於不動產,贈與人可以在權利轉移登記前撤銷贈與。對於物權,根據法律規定,登記是否為權利轉移的生效要件,贈與人可以在物權交付或者權利轉移登記之前撤銷贈與。
2.贈與人的可撤銷贈與不得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福利和道德義務的贈與。
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禮物,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如果贈與人可以隨意撤銷這份贈與,就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是指基於道德情感而作出的贈與。如果任由贈與人隨意撤銷這份贈與,不僅不符合道德,還會對受贈人造成極大的情感傷害。因此,任何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無論當事人以何種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贈與人都不得撤銷。
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社會福利”的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救災、扶貧、助殘等需要幫助的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
(3)環境保護和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福利事業。
3、贈與人撤銷贈與,僅限於未經公證的贈與合同。
在這種合同中,贈與人的贈與意圖不得不說是經過了法律的慎重考慮,不存在沖動考慮的問題。如果任由贈與人隨意撤銷這份贈與,將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藐視公證的嚴肅性。因此,贈與合同已經公證的,不得撤銷。
此外,贈與人取消贈與的,必須將取消贈與的意思告知受贈人。贈與人未向受贈人表示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的,不發生撤銷贈與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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