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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認可的民間借貸利息是多少?

根據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民間借貸案件的決定》,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LPR)為標準確定司法保護上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二十、第二十六條修改為:

“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四倍的除外。

如前段所述?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指2065438+2009年8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按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二十壹、第二十八條修改為:

“前壹筆貸款本息結清後,借貸雙方將利息計入後壹筆貸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以前的利率不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則可以將重新簽發的債權憑證中載明的金額確認為以後的貸款本金。多收的利息不得作為以後的貸款本金。

根據前款計算,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初始貸款本金為基礎,按照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的市場牌價計算的整個貸款期限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二十二、第二十九條修改為:

“借款人與借款人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掛牌利率的四倍。

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1)貸款人主張借款人應當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因未約定借款期間的利率和逾期利率,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借款期間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應支持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二十三、第三十條修改為:

“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了逾期利率和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或者兩者並罰,但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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