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工具價值
1,保障實體權利義務的實現。
法律程序必須以法律實體為基礎,法律實體為法律程序指明了方向。如果離開了實體,談程序就沒有意義了。因此,程序的設計及其具體操作應該指向實體的實現。
2、彌補法人實體的不足。
法律程序對於彌補法律實體的不足具有重要意義。在普通法系中,普通法是通過訴訟程序產生和發展的。法官在辦案時,總是習慣於將以往的司法經驗運用到眼前的案件中,而不是將其置於壹個抽象的體系和準確的概念框架中。
第二,有目的的價值
1,自由
談到自由,哲學家總是與法律聯系在壹起。西塞羅說:“為了自由,我們是法律的奴隸。”康德還說,如果個人只服從法律而不服從任何人,那麽他就是自由的。法律程序的自由價值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將參與者從異己勢力的壓迫和束縛中解放出來。
(2)給予公民自願選擇的自由。自由意味著選擇。沒有選擇,就不會有自由。所以,給公民選擇的權利,就是給公民自由。法律程序是為法律決策的選擇而準備的相互行為關系的系統。
2.命令
秩序是指社會中存在壹定程度的關系穩定性、過程連續性、行為規律性和財產心理安全感。秩序和自由壹樣,也是法律程序追求的價值目標。
3.正義還是正義
正義的定義五顏六色,但幾乎相同的是將法律與正義聯系起來,甚至將理想的法律視為正義本身。學者們對法律程序價值的討論更多地集中在正義價值上,其中不乏真知灼見。
4.效率
效率是壹個經濟學概念,意思是用最少的資源消耗獲得同樣的效果,或者用同樣的資源獲得最大的結果。與自由、正義和秩序壹樣,效率是法律程序的重要價值目標。壹個好的法律程序應該是壹個高效的程序。
法律程序對法治建設的作用
1,促進法律權威的樹立
任何社會都需要權威來維護,所以也需要維護權威。權威是壹個中性詞,可以和權力、暴政結合,也可以和公平、理性、自願服從結合。
2.權威來自於信念和認可。
對於理性的現代人來說,信服是由過程決定的,認同是由說服決定的。人們對法律權威的確認和認可是通過程序來實現的。
在公正的程序中,當事人的意見或反對意見可以得到充分的表達,使程序主體感到自己是作為壹個獨立的主體而存在,而不是受制於某種異己力量,個人尊嚴得到尊重,從而對法律產生尊重和好感。
3.促進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平衡。
法治的核心問題是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平衡。如何安排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系,是人治與法治的重要標準。人治社會按照權力本位原則安排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系,努力加強公權力對私權利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