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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與民主政治的關系

法律和民主政治

民主壹詞來源於希臘語,原意為“人民的權力”或“人民的政權”,也被理解為“多數人統治”。馬克思主義認為,從根本上說,民主是壹種國家制度,它總是與階級和國家緊密聯系在壹起,是壹個階級範疇,是政權和國家的統壹。民主的國家制度主要是指壹定的階級統治,即民主首先要體現哪個階級的政權,在這個政權下誰享有民主權利和自由,誰有組織地對誰使用暴力。民主政體主要是指民主作為壹種國家形式,是專制的對立面,也是壹種統治方式,表現為每個公民都有決定國家制度和管理國家事務的平等權利。

就社會主義國家而言,民主是社會主義法制建立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是法律權威和法律權力的源泉,也決定著法制的根本性質、利益內容和目標追求。今天,我們應該把民主納入現代政治類型,即民主政治。民主政治是與專制政治相對的現代社會政治形態。民主政治在法律中的作用非常顯著,這表現在:

第壹,民主政治直接賦予法律民主的內容。民主政治是民意政治,即人民意誌高於壹切,公民與國家的關系、政府的產生、政治決策等都是通過“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民意決定的。在民主政治社會中,法律的內容必然體現和保障這壹系列民主原則和制度。

第二,民主政治直接決定了法律的政治地位,乃至整個社會的最高權威地位。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能夠確立法律的最高權威,所有的人和組織都遵守法律,同類主體在法律上壹律平等,沒有特權,從而保證國家權力和公民自由合理的實現。

第三,民主政治決定了法律的民主功能。民主政治是有限政治,即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行為受到法律的約束和限制。法律的作用壹方面是限制政府權力的擴張和濫用,另壹方面是引導公民參與政治,使其政治自由處於合理的秩序之內。在民主政治社會中,法律的這兩大功能缺壹不可。

第四,民主政治決定了法律以程序為實施方式和制度基礎。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即壹切政治活動都是按照壹定的規則進行的,這些規則是公開的、有規律的、可預測的。壹個重視政治程序的社會必然重視法律程序,把程序作為法律實施的方式和建立法律制度的制度基礎。

民主政治有賴於我們的不斷建設,特別是有賴於政治體制的改革來克服現行體制中的弊端。同時,民主政治還要求社會成員清楚地認識到自己是社會的主人,是公民,而不是臣民,也就是說,他們應該具有現代公民意識和公民能力,這包括:獨立意識和能力(社會生活中的獨立地位和人格),民主意識和能力,權利意識和能力(包括義務意識),參與意識和能力,法治意識和能力,等等。公民意識和能力對法律的實施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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