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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土化與國際化?

法律本土化的含義和意義如下:

法律文化的本土化,是指任何國家的法律都必須與本國(本民族、本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風俗習慣緊密結合,才能發揮其固有的價值、功能和社會作用,成為該國文化的組成部分,為人們所接受和自覺遵守。目前我國學者提倡的“法律本土化”壹詞,在應用上有兩種完全不同的含義:壹種是將理論研究投射到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的實踐中,主張在中華民族的現實生活中尋找社會與法律的相關域,著眼於制度的歷史傳承,研究市民社會和社會主體自發創造和選擇法律的法制建設模式。他們反對脫離“本土”現實談論對法治理想的理解和信仰,強調對法律規範作用的現實理解和本土法律資源的重要性和認識,而不是簡單照搬西方法治經驗。這種“本土化”觀點可以理解為學者的“法律本土化”。

法律國際化的含義和意義;

法律文化的另壹個運動方向是國際化,主要是指在相互承認和尊重主權和獨立的前提下,基於國際法的相同利益或相似的文化傳統,相關國家和地區在法律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的兼容和影響。

隨著人類交往領域日益超越國界,法律國際化也成為當今世界法律發展的基本趨勢。雖然西方國家的現代化範式和法律治理結構在全球化進程中占了先機,甚至在壹定程度上掌握了話語霸權,但法律的文化屬性決定了法律全球化不應是法律的西化。哈貝馬斯將其對話理論視為解決文化沖突的基本途徑,這對如何推進法律全球化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對話也應該作為法律全球化的途徑。中國要參與全球化對話,就要克服法律的“失語”現象,從傳統中尋求“說話的資本”,並註重解決中國當前的問題。如何借助法律全球化的“東風”推動中國的法治進程,也需要各個層面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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