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建議,在承認少年刑事責任年齡概念的法律制度中,不應將年齡起點定得太低,應考慮到情緒和心理成熟的實際情況,並更多地努力提供半監禁方法,幫助少年重新獲得社會生活,如社會康復訓練中心、感化院、日間訓練中心和其他此類適當安排。
我國目前缺乏的恰恰是對“無責任犯罪兒童”的矯正,大部分只是單純的監護人監管。在其他法制成熟的國家,有完整的社會矯正體系,輔以人性化的矯正措施。因此,對待兒童犯罪應以矯正為主,不應過於註重懲罰。
父母應該做的是:
第壹步:帶領孩子主動投案,如實交代罪行。自首,即在孩子犯罪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前,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是我國刑法規定的較輕量刑情節之壹,直接關系到量刑是否從輕。所以自首是避免事件發生,減輕處罰的最好辦法。
當然,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除主動投案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也視為自首,對於所供述的罪行,仍然可以考慮從輕處罰。
第二步:收集並保留有利的證據。如果您的孩子是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被迫犯罪,或者是初犯、偶犯,或者與整個犯罪活動沒有密切聯系,請幫助您的孩子收集、保存能夠證明相關情況的證據,及時提供給公安機關。這些證據是妳保護孩子最有力的工具。
第三步:立功贖罪,爭取從輕處罰。青少年犯罪通常受外部因素的影響。如果能及時抓住賠罪的機會,或許有可能減輕甚至免除處罰。如果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並自首,甚至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所以,了解如何幫助孩子立功贖罪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