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應與上訴狀壹起提交。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在十五天的上訴期內,上訴可以通過兩種方式提交,即親自提交或通過郵件提交。無論哪種方式,材料都要交給主持壹審的法官或書記員。
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應用寫作研究中的重要語言之壹。裁決書是仲裁庭或仲裁員根據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作出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書,記載了調解結果。壹方面,正是因為案件事實難以查清,才有調解的空間,更沒有區分是否必要的必要。在壹些案件中也很難分清是非,尤其是涉及家庭糾紛的案件。另壹方面,是非問題不僅涉及法律,還涉及倫理道德和價值判斷,因此訴訟的程序論是否恰當並不壹定。在這裏,問題的本質在於調審合壹的模式,沒有區分審判和調解屬於不同的思維邏輯和方法。作為審判的前提,必須查明事實,並在事實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但調解只是適用於事實不清的情況,因為調解是壹種模糊的處理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貨。
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離婚案件的調解與和解;
(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
(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