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關於遺囑的新規定
《民法典》中關於遺囑的三項新規定:
首先,《民法典》中取消了公證遺囑優先的規定。
二是在民法典中增加了遺囑形式,承認印刷遺囑和視頻遺囑的效力。
三是法定繼承人範圍擴大。現在民法典規定侄子、外甥納入繼承人範圍。但是,侄子、外甥等。只有在被繼承人沒有第壹繼承人的情況下才能繼承財產。
《民法典》關於繼承法的新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註明次年、下月、次日。《民法典》第1137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以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其姓名、肖像和年、月、日。《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或者變更遺囑。遺囑訂立後,遺囑人違反遺囑內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撤回遺囑的有關內容。如果幾份遺囑相互矛盾,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在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的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