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系:
1.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2.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已在香港設立辦事處處理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外交事務。
3.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部隊不幹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駐軍人員除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二、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所有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2.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4.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容侵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壹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