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創制方法和發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國家機關按照壹定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以條文的形式表現出來。不成文法是指國家機關認可的、不以條文形式出現的習慣;
2.按法律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是指在壹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居於核心地位的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制定和修改有極其嚴格的程序。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另壹種法律。通常指憲法根本法旁邊的壹般法;或者是指民法、刑法等統壹適用於全國的法律,與特別法對稱,即只適用於特定人、特定事、特定時間或特定地區的法律;
3.法律內容: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是指規定具體權利義務內容或法律保護具體情形的法律。程序法是規定有關程序以保證權利和職能的實現或行使以及義務和責任的履行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
4.法律的空間效應、時間效應或人的效應:壹般法與特別法。壹般法是指在壹國境內普遍適用於普通公民、法人、組織和壹般事項,並在廢止前壹直有效的法律,如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等。特別法是適用於特定人群和特定事項,或者特定地區和特定時間的法律。壹般法和特別法是相對的;
5.依法之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國際法和國內法。國際法是指主權國家和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適用的法律規則的總和。國際法是指幾個國家制定的或國際公認的調整國家間關系的法律。國內法是指特定國家制定的、適用於其主權範圍的法律。國內法的主體壹般是公民、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國家只能是特定法律關系中的主體。
6.公法和私法。公法主要指調整國家與普通公民、組織與國家機關及其成員之間關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指調整普通公民與組織之間關系的法律。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