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預期利益的喪失,是指壹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或者故意或者過失損害他人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使權利人(即受害人)在正常情況下本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不能實現或者取得,或者因損害而減少;所謂直接損失,是指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現有財產的毀損、減少、滅失或者支出的增加。預期利益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通過合同的履行而獲得的各種利益的總和,包括合同履行後能夠獲得的利益和因違約而造成的現有財產的損失和費用。信賴利益是指無過錯方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和成本。兩者的保障是不壹樣的。預期利益的保護可以使合同在被違反時達到正在履行的狀態,預期利益的保護可以代替合同的履行。信賴利益保護旨在返還非違約方因信賴合同履行而支付的各種費用,使當事人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良好狀態。
期望利益和實現利益的區別。
1,兩者內涵不同。預期利益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通過合同的履行而獲得的各種利益的總和,包括合同履行後能夠獲得的利益和因違約而造成的現有財產的損失和費用。信賴利益是指無過錯方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和成本。
2.兩者的保障是不壹樣的。預期利益的保護可以使合同在被違反時達到正在履行的狀態,預期利益的保護可以代替合同的履行。信賴利益保護旨在返還非違約方因信賴合同履行而支付的各種費用,使當事人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良好狀態。
3.預期利息壹般應適用於違約損害賠償,信賴利益只有在預期利息無法計算且沒有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時才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第八百三十三條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金額,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貨時或者應當交貨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