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權利和義務的相互依存
3.權利可以放棄,義務不能放棄。
4.權利和義務是壹種對應關系。
5.有時候有些權利本身就是義務。
法律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行為準則。統治階級通過法律規範為人們規定壹定的權利和義務,保護自己的利益,維護有利於本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比如憲法壹般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其他部門法以壹定的方式規定公民在壹定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規範實施的目的恰恰是為了固定對統治階級有利的、適合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法律是權利和義務相統壹的規範。
在法律中,權利和義務總是同時出現的,它們表現出以下相互關系:
壹、權利與義務的對立統壹。
從辯證的角度看,權利和義務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既對立又統壹,忽視其中任何壹個都是不科學的、不全面的。壹般來說,人們更多地關註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區別、對立和互補關系,而較少關註兩者之間更深層次的統壹關系,即淵源上的壹致性。事實上,義務並不是獨立於權利之外的異己之物,而是權利之樹上的壹簇樹枝。它是壹種特殊形式的權利,是壹種客觀化的權利,是壹種主體和內容都發生了變化的權利。每個權利主體只有盡自己的義務,才能實現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權利。可見,義務的真實內容和義務設定的目標仍然是壹定的權益,義務本身只是實現壹定利益和享有壹定權利的責任。從民法的角度來看,權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術手段,而義務是為了使這種利益分配正常化而建立的另壹個技術概念(只允許合法的利益),所以義務是為權利而設定的。權利定義利益,義務定義權利,義務設定的動機、目的、重點和實施點都圍繞著權利定義和利益分配這個中心軸。法律上的各種禁止性規範和強制性規範,不是義務對義務,限制對限制。其目的是防止人們獲得不正當的權利,防止人們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甚至奴隸主和許多封建統治者的立法,幾乎把所有的義務都推給了被剝削階級,其目的就是維護被剝削階級的權益。
法律以權利和義務為機制調整人們的行為和社會關系。正是由於它們在法律中的特殊地位,不同的法律學科對這壹問題的討論以不同的方式進行。然而,由於種種原因,迄今為止,人們對權利與義務關系的認識並不深入。所以總結這些認識的理論觀點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經不起認真推敲。有些是沒有根據的。有的停留在歸納現象的層面,有的似是而非,有的明顯錯誤。筆者認為,研究權利義務關系必須基於以下原則:第壹,必須堅持馬克思主義唯物主義和辯證法的原則立場,必須從權利義務產生和發展的整個歷史過程中,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現象,總結和發現規律;其次,權利義務關系理論應充分反映二者關系的某些內在規律,這應該是法律的價值、規範和事實運行的高度統壹;第三,權利義務關系理論要充分體現人類社會規律的* * *本質,具有普遍意義。本文在這壹前提下對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分析,試圖在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指導下,通過對現有理論的梳理,總結出權利義務關系發展的壹般規律,這也為法學研究提供了壹種辯證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