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社區)有責任和義務控制在本區域內張貼和塗寫。
市城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亂張貼、亂塗寫管理的監督和指導。
各級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治理亂張貼亂塗的工作。第五條張貼廣告應當符合《Xi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Xi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的規定,並按規定張貼在公告廣告張貼欄內。第六條禁止在道路、建築物、構築物、樹木、電線桿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宣傳品、刻畫、塗寫、噴塗各種信息。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對張貼和塗寫的行為進行舉報。
對舉報、當場抓獲張貼、塗寫行為人的,由當地城管部門按規定給予獎勵。第八條亂張貼、亂塗寫行為人被抓獲地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查明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雇主,並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處罰。第九條臨街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有權制止在其環境衛生“三包”責任區內張貼、塗寫的內容,並應在24小時內清理在其環境衛生“三包”責任區內張貼、塗寫的各種信息和宣傳品,恢復原狀。第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建築物、公共設施和樹幹上塗寫、刻畫、懸掛的,由當地城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65438000元以下罰款。
用於張貼或塗寫的工具應依法處理。
亂張貼、亂塗寫,損壞相關設施的,責令賠償損失。第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24小時內不能清理幹凈、恢復原狀的,由當地城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對責任單位處5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元以下罰款。第十二條張貼或者亂塗亂畫的各類信息中有通信號碼的,由當地城管部門拍照取證後發送給電信服務單位,由電信服務單位依法處理。內容涉及偽造證件、印章、票據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張貼、塗寫廣告內容屬違法行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予以處罰。第十四條侮辱、毆打、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和市屬各縣可參照本條例執行。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05年2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