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其實並不復雜的案例,讓我對這句法律名言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客戶(我用A代替)來問我,她十年前借給朋友(B代替)65438+萬元炒股,借條上沒有註明利息,也沒有具體還款日期。因為她現在
老了,我想讓那個朋友還她,按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標準給她點利息,不然她說虧。因為價格漲得太多了。a問了很多學法律的人,甚至壹些從事法律的人。
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咨詢。但是別人給她的答復是借條上沒有約定利息,所以不能收利息。而且壹般來說,民事案件法院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
當然,這個邏輯沒有錯。但是,如果真的是這樣,那麽A的權益肯定會受到很大的損害。我對a說,其實法律不會讓好人吃虧的。可以要求B支付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利率標準要求B支付妳過去十年的利息。因為我從2004年開始在壹家律師事務所從事專業的法律服務,可以說到目前為止還是有壹些經驗的。a聽後喜出望外,於是我就
告訴她相關的法院案例,告訴她相應的法律依據在哪裏。當然,我也是按照收費標準(壹小時)收了200元的咨詢費。a很樂意付錢
說我的法律咨詢價值5000多元。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經驗來自實踐。當我們審理壹個案件時,最重要的是查明事實。只有事實清楚,才能正確運用法律作出判斷。以及事實是否可以查明,
經驗遠比邏輯有用。我是壹所大學的法律邏輯和訴訟法實務的兼職老師,所以對邏輯有很多感觸和體會。)所以,這裏,就多說幾個理論吧。
好的。
法律是用來解決問題和糾紛的,真正能解決問題的不是機械地照搬法律條文(大前提),而是要認定具體案件的事實。法律運用邏輯推理的基礎是前邏輯推理。
提真(即小前提),前提的真實性不是邏輯本身能提供的,需要經驗來決定。邏輯是大前提和小前提的結合,以得出正確的結論(即法院的裁決
肯定)
法律的生命在於它能被人們相信、適用和遵守,而不在於法律條文有多精確、有多符合邏輯。任何法律都是人們在社會生產和生活實踐中形成的。
人們固定下來並遵守的規則、慣例和習俗。無論是英美判例法,還是大陸法系,法律從來都不是“創造”出來的。在人類幾千年的歷史中
那些今天仍然存在的規則和那些已經成為歷史或死亡的規則的區別在於實踐而不是邏輯。
在這裏,我還是要向我們的大法官霍姆斯致敬,只為他那句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