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驗強調“符合”,不僅提供結果,還要與規定的要求進行比較,確定是否合格;
2.測試是按照規定的程序對給定的對象進行的活動。可見,測試只是壹項技術活動。沒有明確要求時,只需要提供結果,不需要判斷是否合格。
測試壹個物體(氣體、液體、固體)的規定技術性能指標是通過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的。適用於土木工程、水利、食品、化學、環境、機械、機械等各行業的質量評價。檢驗和驗證,檢驗和檢查,產品質量控制,各種試驗和測量工具和方法的應用,檢查產品的特性,與標準的有關規定相比較,確定其是否符合規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和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樣樣品應從市場銷售的產品或企業成品倉庫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監督抽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凡屬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單獨進行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抽查。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抽取檢驗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不得向被檢驗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的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支付。
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驗,由接受復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復驗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