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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案件是什麽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5條與第28條有明顯區別。首先,看壹下兩個聲明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標準判斷案外人的異議是否為權利人:

(壹)登記的房地產應當根據房地產登記簿進行判斷;未登記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登記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相關證據進行判斷;

(二)已登記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根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情況判斷;未登記的特定動產和其他動產,按照實際占有判斷;

(三)存放在金融機構的銀行存款和證券,根據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以具有合法業務資格的托管機構名義持有的證券,以該機構登記的實際投資者賬戶名稱判斷;

(四)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判斷股權;

(五)其他財產權利,有登記的,以登記機構的登記為準;沒有登記的,應當根據合同及其他證明財產所有權或者權利人的證據進行判斷。

案外人依據另壹案件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該法律文書認定的執行標的權利人與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判決不壹致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執行貨幣債權時,買受人對被執行人名下登記的房地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其權利可以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地產;

(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價款或者支付部分價款,並按照要求將剩余價款交付人民法院執行;

(4)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轉移登記的。

文章稱,準確地說,問題應該是第25條第1款和第28條的區別。

從規定中可以看出,兩者都是案外人不同意的情況,分歧主要體現在:

1.第25條屬於根據登記推定所有權人的情形,而第28條則相反,是通過推翻“登記”的公示來確定所有權的情形;

2.第25條的適用範圍更廣,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具有壹般性,而第28條只限於被執行人之前將不動產出售給買受人的情況,對買受人有四項限制;

3.第25條是確定所有權的壹般規定,而第28條是特別規定。如有沖突,應以第28條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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