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被申請人的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通知被申請人。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可以將反請求和申請合並審理;
2.反請求應當單獨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單獨申請仲裁;反請求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規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請求人發出駁回通知書。
勞動仲裁舉證時限如下:
1,當事人應當在庭審結束前完成對其主張的證明;
2.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3.當事人增加、變更上訴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4.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延期舉證。經仲裁委員會許可,舉證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7日;
5.因當事人未提交證據而難以認定案件爭議事實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審理需要,要求持有證據的壹方或者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第三十五條。
在仲裁結果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請。申請人再次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第三十六條
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請求,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反請求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通知被申請人。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可以將反請求和申請合並審理。
反請求應當單獨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單獨申請仲裁;反請求不屬於本規則規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請求人發出駁回通知書。
答辯期屆滿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另行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