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準合同條款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
2.格式合同條款效力的規制。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所提供的格式條款無效。
簽訂勞動合同有以下規定:
1.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的其他信息;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3.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4.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5.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7.用人單位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錄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
綜上所述,非格式條款優先於格式條款。如果壹份合同中既有格式條款,又有非格式條款(即雙方協商壹致後擬定的條款),且兩種條款的內容不壹致,采用不同的條款會對雙方的利益產生重大而不同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根據這壹原則,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充分尊重雙方的意思表示,總體上更有利於保護消費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6條
格式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相互協商。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