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罪量刑適用的罪名有哪些?
定罪量刑適用的罪名是,具體罪名只能嚴格按照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確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然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認定這類犯罪時,就要嚴格把握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要件,不能盲目擴大解釋或任意縮小範圍,混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造成定罪不準、量刑不當。
(二)區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區分兩者的標準是看使用危險方法實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分子以危險方法殺害、傷害、毀壞公私財物,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罰。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麽?
依照本條和本法第115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對於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其實主要是認定實施了這種行為,所以壹般會認定為犯罪。也就是說,即使此時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會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結合刑法的規定,此時的刑罰壹般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但是如果情況嚴重,那麽肇事者最高可以判死刑。
打架鬥毆的刑事責任怎麽判?
1.打架鬥毆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以聚眾鬥毆罪處罰。
2、視情節輕重,造成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予以判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判處罪犯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刑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幾個量刑幅度的,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壹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雖然犯罪分子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判處法定刑以下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