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工程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分包給第三方。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具體要求如下:1。發包人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築法》第13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可以按照其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劃分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並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2.發包人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所謂肢解發包,是指發包人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為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人的行為。3.承包商不得非法分包。允許轉包,但不允許非法轉包。所謂違法分包,是指以下行為:①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的壹部分委托其他單位完成的;③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人將承包的建築工程分包的。4.禁止轉包。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築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再轉讓給其他單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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