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而引起的疾病。壹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都可以稱為職業病。職業病不僅危害員工的健康,也不利於公司的長遠發展。因此,預防職業病,壹方面需要員工做好自身防護,另壹方面需要公司采取有效的職業病預防設施和足夠的資金投入。在這方面,國家也做了很多努力。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提請有關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壹)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二)未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用品,或者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三)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和檢測,或者不能維持正常運行和使用的;(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和評價的;(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治的;(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的;(九)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二條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監督檢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