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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

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措施如下:

1,立法保護,即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知識產權及相關精神利益,並給予其法律約束力的保護;

2、行政保護,即國家行政機關對壹些嚴重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將部分知識產權授權給權利人等行政行為;

3.司法保護是指通過司法途徑保護知識產權;

4.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保護,即較弱的知識產權人組成組織維護自身利益和影響,由該組織代為處理知識產權保護相關事宜;

5.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自我救濟。知識產權權利人或其他利害關系方設立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法律或管理事務的部門,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確定壹系列保護知識產權、避免他人侵權的具體措施和手段;

6、輿論導向型保護,通過正確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輿論導向,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知識產權的特征:

1,隱形。與動產、不動產等有形財產不同,知識產權屬於無形財產。這壹特征使其區別於壹切有形財產和人們對有形財產的權利;

2.排他性。知識產權的排他性與其無形性有著內在聯系,即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對其知識產權享有排他性權利;

3.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國家主權密切相關,這意味著知識產權只有在授予其權利或確認其權利的國家產生,才能在該國範圍內產生法律效力並受法律保護;

4.時效性。知識產權的暫時性是指知識產權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法律保護。壹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這種權利就自行消失,或者說知識產權依法消失。

綜上所述,狹義的知識產權保護通常被理解為通過司法和行政執法保護知識產權的行為。然而,這種僅限於司法和行政執法的雙軌制保護體系,既不能充分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也不能構成知識產權保護所涵蓋的全部內容。因此,有必要將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擴展到更廣的層面。廣義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指依據現行法律制止和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壹切活動的總和。這樣,更寬泛的知識產權保護定義可以更系統、更全面地反映知識產權保護的所有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0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壹十三條至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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