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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的主體

憲法,全國人大;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行政法規;省會城市所在市和國務院規定的地方性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制定的經濟特區規範性文件;規章、國務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省會城市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規定的較大的市政府;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和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其他由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各國締結或加入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五十壹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發揮立法工作的領導作用。

第五十二條NPC常務委員會通過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制定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時,要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和建議,廣泛征求意見,科學論證和評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確定立法項目,提高立法的及時性、針對性和系統性。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應當經主任會議通過,並向社會公布。

NPC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制定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並根據NPC常務委員會的要求監督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實施。

第五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起草。

專業性很強的法律草案,可以由相關領域的專家起草,也可以委托相關專家、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組織起草。

第五十四條提出法律案,應當同時提交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參考資料。法律修改的,還應當提交修改前後的對比文本。法律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內容,以及起草過程中重大分歧的協調和處理情況。

第五十五條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會議議程前,提案人有權撤回。

第五十六條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表決的法律案,提案人認為有必要制定法律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團和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其中,未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議案,應當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五十七條法律應當規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條主席令簽署和頒布法律,應當規定該法律的制定機關、通過和實施日期。

該法簽署頒布後,將及時在《NPC常委會公報》、《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站》和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準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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