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從19世紀初開始,歐洲大陸大部分國家在羅馬法基礎上建立的法律制度,以《法國民法典》1804和《德國民法典》1896為代表,其他國家或地區沿襲這壹制度建立的法律制度。中國屬於大陸法系;
第二,普通法制度
它是指在英國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最早產生於英國,後來擴展到許多曾經是英國殖民地和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印度、新加坡和非洲。
三、英美法系的主要特點是註重法典的連續性,以判例法為主要形式(簡單解釋判例法就是以前怎麽判,現在怎麽判)。
四、兩大法系的主要區別:
1,合法來源
從法律淵源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具有成文法傳統,成文法是其主要法律淵源。案例壹般不被視為正式的法律淵源(行政案件除外),對法院審判沒有約束力;英美法系有判例傳統,判例法是其正式的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
2.法典編纂
按照法典化的傳統,大陸法系的壹些基本法律壹般采用系統法典的形式。而普通法系壹般不傾向於法典的形式,其制定法壹般是單壹的法規。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借鑒了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傳統,但大多是對其判例的收集和修改。
3.法律結構
從傳統的法律結構來看,民法體系的基本結構是建立在公法和私法分類的基礎上的。傳統意義上的公法是指憲法、行政法、刑法和程序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建立在普通法和成文法分類的基礎上的。歷史上,成文法代表立法機關(議會)的法律,普通法主要代表司法機關(法官)的法律(判例法)。所謂衡平法,就是普通法無法彌補損失時所適用的法律,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4.法律的適用
從法律適用的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法官在認定事實後首先考慮的是成文法的規定,非常重視法律解釋,以使成文法完整適用;英美法系的法官在認定事實後,首先考慮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進行比較,找出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應用先例的方法也被稱為“差異技術”。
5.訴訟
從傳統的訴訟程序角度來看,兩大法系也存在壹些傳統上的差異。比如大陸法系傾向於威權主義,即法官在訴訟中發揮積極作用;英美法系傾向於對抗制,即控辯雙方進行對抗性辯論,法官的角色是被動的、中立的。
這就是妳說的“看壞人”的意思。真的不壹樣。
6.職業教育
從職業教育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在律師和法官的職業教育中突出了法學理論,所以大陸法系自古羅馬以來就被稱為“法學家法”;英美法系的職業教育註重實際辦案能力。比如律師的職業教育,主要是通過協會來進行的,也就是所謂的“師徒關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