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律師代理訴訟法律事務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應當在委托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壹條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委托人可以拒絕其委托的律師繼續為其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但是,如果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律師有權拒絕為其辯護或者代理。
委托人可以向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律師事務所投訴,也可以向當地司法局或律師協會投訴違法違紀和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當事人投訴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時,應準備書面投訴信,並附相關證據材料(如代理合同、收費憑證等)復印件。)向當地司法局律師管理部門、律師協會或通過信函方式進行投訴。投訴信應包括:投訴人姓名及聯系方式、被投訴人姓名及聯系方式、投訴內容及過程、投訴請求等。
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被投訴、舉報,或者違反《律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的,由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區縣司法局負責協調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經查證屬實,需要吊銷律師、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的,由市司法局實施行政處罰。律師協會收到投訴、舉報,或者違反律師職業規範,需要給予處罰的,由市律師協會查處或者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