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客體又稱權利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人們的物質和精神需求多種多樣,法律關系的客體也是多樣的。但壹般來說,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質、無形財富和行為結果。
其中,物是指物質財富,包括自然物,如森林、河流,也包括人造物,如房屋、汽車;無形財富是指智力勞動的智力成果和其他也與人有關的非財產財富,如文學藝術作品、商標、肖像和公民的名譽;行為的結果就是行為的結果,或者說行為創造的狀態,比如各種服務。
在研究法律關系的對象時,也要看到存在著各種實際的法律關系,各種法律關系有各種對象。即使在同壹法律關系中,也可能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客體。例如,買賣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僅包括“貨物”,還包括“貨款”。
在分析多向法律關系的對象時,要把這種法律關系分解成若幹單向法律關系,然後逐壹尋找它們的對象。多路法律關系中的單向關系有主次之分,所以其對象也有主次之分。主要對象決定輔助對象,輔助對象是主要對象的補充。
法律的精神
封建社會的法律是由代表地主階級利益的國王或大臣制定的;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律是由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議會制定的;社會主義社會的法律是由代表無產階級利益的人民議會制定的。中國的法律是由代表廣大人民利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
這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也就是它所代表的利益階層。革命和改革都圍繞這個主題。封建社會的人治也是因為法律的基本精神不在於人民,而只是維護封建地主的統治秩序,彌補其不足。普通人的得失主要取決於統治階級的仁慈。所以封建社會的人治和法治是相輔相成的。